|
发表于 2020-7-17 08:4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淮安市 电信
近日,洪泽法院审结一起伪造机动车证件的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持有B2驾驶证的王某某为了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网上花400元找人伪造了一本附有其照片的A2机动车驾驶证。拿到证件后不到10天,王某某持该证驾驶某重型半挂牵引车时被交警查获。经讯问,王某某对其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供认不讳。
洪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机动车驾驶证件行为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希望广大驾驶员朋友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持“真证”上岗,对社会、对家庭、对自己负责。
来源:洪泽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