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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 正确的做法是 停车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 然而,少数驾驶人为了逃避责任 选择一走了之 殊不知,这一“跑” 跑掉的不仅是良知 更是自由的代价 近期,我辖区接连发生 多起肇事逃逸案件 今天,我们用这些典型案例 给所有驾驶人提醒 肇事逃逸,绝无侥幸! · 交通安全文化建设 ·
01案例一 李某某(男,61岁,清江浦区徐杨街道人)驾驶正三轮摩托车在洪泽区岔河镇白马湖大道与一辆正三轮电瓶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2026年1月28日对李某某肇事逃逸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记12分,并处行政拘留十日。 02案例二 周某(男,36岁,洪泽区高良涧街道人)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在洪泽区北海路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周某驾车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2026年4月1日对周某肇事逃逸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七日。 03案例三 陈某(男,35岁,洪泽区东双沟镇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洪泽区仁东线与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陈某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2026年5月26日对陈某肇事逃逸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记12分,并处行政拘留七日。 04案例四 胡某某(男,36岁,泗洪县半城镇人)驾驶二轮电动车在洪泽区季湖路与一行人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胡某某驾车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2026年6月16日对胡某某肇事逃逸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十日。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复合性质,可能同时引发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同法律领域的认定规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根据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可分为三个层次: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形(行政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情形、构成交通肇事罪加重犯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该法第一百零一条进一步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各位驾驶人朋友,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如今的农村道路、城市街巷,监控密布,目击者众多。任何企图一跑了之的行为,最终都逃不过警方的追查。 请牢记 发生事故,先救人、再报警 不要侥幸,逃逸必被抓 主动投案,才是唯一正确的出路 转载来源:平安洪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