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在线 “铁拳”行动 典型案例 今日聚焦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第三批) 今年以来,淮安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统筹执法力量,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依法查办一批违法案件。为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26年4月22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对洪泽区某饭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铺在外卖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系伪造。经查,自2025年6月以来,当事人在外卖平台注册运营的外卖店铺,在店内经营设施设备和条件未达到食品经营许可标准、未能取得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联系制假人员,利用PS修图技术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将伪造证件上传至外卖平台完成资质公示,长期违法开展无证线上餐饮经营业务。当事人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2026年6月1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置中。 【典型意义】本案是当事人为规避监管,通过他人利用修图技术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严重触碰法律底线。市场监管部门严查此类违法行为并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彰显了对网络餐饮“零容忍”的监管立场。任何试图伪造资质、蒙混过关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基本案情】2026年2月6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梁某某在清江浦区香格里拉小区附近经营的流动摊点“某脆皮炸串长沙泡菜臭豆腐”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外卖平台公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系“清江浦某面点店”所有。经查,当事人在无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5年12月13日至2026年2月6日,借用他人证照入驻外卖平台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和提供虚假信息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2026年4月27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日,该局对“清江浦某面点店”出借《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线上线下联动、“一案双查”的典型。流动摊贩借用他人证照入驻外卖平台,逃避实体经营和许可要求,破坏市场经营秩序。市场监管部门既处罚无证经营方,又惩处出借证照方,体现全链条追责导向。警示网络餐饮不是法外之地,证照借用、资质造假将受严惩,平台须落实审核责任,共守安全底线。 【基本案情】2026年5月7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辖区内某蛋糕坊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外卖平台开设的网络店铺,其公示的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场所不符。经查,当事人原经营地址的店铺已经关闭,原《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失效,在变更《营业执照》新地址后未申领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却继续在外卖平台上沿用已失效的证照信息。当事人在线上接到订单后,由其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门店进行异地代加工及配送。当事人行为,构成无实体门店并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2026年6月5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针对网络餐饮领域存在的异地代工、证照地址与实际经营地不符等乱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无证入网经营行为予以惩戒。本案警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变更经营场所后必须及时更新相关许可信息,并规范线上公示内容,从而有效维护网络餐饮经营秩序。 【基本案情】2026年5月6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对位于盱眙县盱城街道八岔小区的盱眙某餐饮店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外卖平台开设的店铺,其制餐和出餐地址不在该经营场所。经查,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位于盱眙县盱城街道东湖东路8号东方世纪城小区,该注册地的商家为盱眙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与当事人均在同一地址进行制餐和出餐经营活动,并且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然而,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主页公示的《营业执照》《小餐饮公示卡》所载地址,均为盱眙县盱城街道八岔小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虚假公示信息的违法行为。2026年5月6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盱眙县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查处的网络餐饮“一址多店、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符”典型案件,意义在于规范网络餐饮出餐场所,实现经营地址可核查、食品安全可追溯,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饮食安全,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15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范围仅含热食类食品制售,却同步开展线上和线下制售属于冷食类食品的“朝鲜荞麦冷面”。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11日在外卖平台店铺上架销售“朝鲜荞麦冷面”菜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超过经营许可项目范围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2026年5月22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对场所及设施设备的要求与热食类食品制售不同,无对应许可擅自售卖冷面,易因经营条件不达标诱发食品安全风险。本案警示餐饮服务提供者,新增菜品品类前要依法申请许可范围变更,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基本案情】2026年3月31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对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湖县分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外卖平台开设的店铺结算时,系统提示“未选必选品”,并跳转至“餐具必选”区域,显示仅提供“一次性餐具0.2元”“餐巾纸1元”及显示“已售罄”的“不需要餐具0元”选项等。消费者在网络点餐过程中无法选择免费或无需餐具选项,必须购买付费一次性餐具后方可完成下单。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违法行为。5月11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将“不需要餐具”选项设为“已售罄”或直接不提供,消费者如不购买付费餐具则无法下单,侵害了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固定电子证据精准查处,警示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监管部门将持续打击网络消费中的“隐形收费”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基本案情】2026年6月3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对涟水某小吃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内的一台冷冻柜,上层配备的显示屏已故障失效,无法显示柜体温度;该冷冻柜共上下两层,内部贮存有多样食品,柜内积冰、结霜严重,内部柜壁多处脏污。经查,当事人在3家外卖平台从事线上餐饮服务,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及时有效地清洗、校验、维护食品贮存及冷藏、冷冻设施。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规定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的违法行为。当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当事人发生的违法行为,是2026年6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23号令《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后发生的,反映出个别中小外卖餐饮服务经营主体存在的“重经营、轻维保”的问题隐患。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案件查处,引导入网餐饮服务经营主体主动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外卖饮食安全。 【基本案情】2026年4月24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烘焙工作室开展监督检查,在经营场所裱花间操作台的货架上发现5款共计8瓶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外卖平台蛋糕类食品制售,上述过期食品原料主要作为蛋糕类产品的装饰、调色、调味使用。当事人行为,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2026年5月22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易产生有害物质、滋生病菌,直接威胁群众饮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从严查处此类案件,能够从源头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合法权益,守住民生食品安全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