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安中院发布全市法院“法护安居”行动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洪泽法院《陈某某、王某与牟某某、韦某某相邻关系纠纷案》《王某与张某租赁合同纠纷案》2个案例入选。 01、陈某某、王某与牟某某、韦某某相邻关系纠纷案——业主改造入户大门应避免对相邻邻居造成妨害 陈某某、王某是淮安市洪泽区某小区1幢305室业主,牟某某、韦某某是淮安市洪泽区某小区1幢306室业主,原、被告系邻居。牟某某、韦某某在装修时,将开发商交付的双开门入户大门拆掉,换成单开入户大门,并将入户门向前移40厘米左右,陈某某、王某发现后,联系小区物业,及时与牟某某、韦某某沟通协商解决,牟某某、韦某某家属于2021年5月27日签订承诺书,承诺临时安装外包内开入户门,并于2021年7月16日前更换,如不及时更换由物业处置,按相关规定将入户门恢复原状。牟某某、韦某某未按承诺内容及时拆除更换,引发诉讼。
生效裁判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牟某某、韦某某将开发商原始的双开入户大门改为单开入户大门,并将入户门向前移40厘米左右,缩小了陈某某、王某与牟某某、韦某某两家的开门距离,给与其相邻而居的陈某某、王某的日常通行造成妨碍,带来安全隐患,构成相邻妨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判决牟某某、韦某某应将入户大门恢复至开发商交房时的位置,并按交房时规定恢复成双开门入户大门。
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因业主把双开入户大门改为单开入户大门,对邻居的日常通行造成妨碍,带来安全隐患而形成的一起相邻关系案件。本案中,陈某某、王某与牟某某、韦某某作为邻居,本应该以和谐友善态度处理邻里件的纠纷,但是牟某某、韦某某在签订承诺书后,拒不履行承诺书的内容,仅考虑自身的利益,没有考虑带给邻居的不便和风险,导致邻里关系恶化。权利的行使也有边界,不应随意超越权利边界实施民事行为。“睦邻”一直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营造和谐相邻关系,可以提升邻里幸福指数,一方面,居民在行使权利时要尽量避免对他人造成不便。另一方面,邻里之间要互谅互解,多换位思考协商沟通,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他人、集体、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在装修、改造过程中,应注意避免挤占公共空间,避免对邻居出行带来不便,邻里之间应友善对待彼此,积极构建和谐邻里关系。
02、王某与张某租赁合同纠纷案——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拆除装潢并改造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将案涉房屋出租给张某,租期至2022年7月止。2022年3月,张某联系家装公司对房屋先拆除后重新装修,王某发现后报警。王某认为张某未经其同意对房屋装潢拆除。至房屋租赁到期被告一直拒绝出面处理,故向洪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租赁的房屋、赔偿房屋财产损失、赔偿非法占有房屋的损失。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涉案房屋装饰及财产损失进行鉴定,评估报告显示房屋装饰评估价为8.25万元。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且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告不同意被告继续承租,并要求返还租赁房屋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原告相应损失,根据评估报告,装潢损失为8.25万元。租赁到期后,原告未同意被告继续承租,被告亦未将涉案房屋完好交接,考虑到原告需要诉讼鉴定涉案房屋装饰价值,评估报告作出时间及送达情况,认为租赁到期后的房屋占用费,从房屋租赁到期之日开始至评估报告送达原告之日止,按照每日合同约定每日租金123元计算,计218天*123元=26814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民法典》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盖申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房屋租赁的现象非常普遍,房屋租赁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资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活动。其本质是出租人保留租赁物所有权,通过让渡租赁物的使用权获取承租人的租金。承租人可以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但不得任意处分,而本案中承租人拆除房屋原有装潢的行为会对租赁房屋的外在或内在形态产生改变,进而影响出租人的利益,因此,承租人改造房屋应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同意”应以“明示”为标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规定,沉默仅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符合当事人交易习惯的前提下,才可视为意思表示。故在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时,应当就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情况向出租人作出通知,出租人只有以明示的方式回复同意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改造或增设他物的,方才发生法律效力,出租人单纯的沉默或者不作为,不能推定为出租人已经同意。
转载来源:洪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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