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论坛

  • 网站客服:0517-87228198
  • 合作热线:13915154595
搜索
猜你喜欢
查看: 578|回复: 13

[资讯] 洪泽区养犬规范二十条!

  [复制链接]

3013

主题

5624

帖子

5万

积分

工作人员

Rank: 37Rank: 37Rank: 37Rank: 37Rank: 37

积分
54647
发表于 昨天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内蒙古赤峰市 联通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整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淮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以下文明养犬行为规范。
  一、禁止进入相关场所
  1.养犬人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党政机关、学校、儿童活动场所、医院、商场、餐馆、宾馆、公共浴室、农贸市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厅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士饲养扶助犬除外。
  2.不得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严格执行携犬外出规范

3.饲养犬只应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取得犬牌,携带犬只外出时需携带犬牌。

4.携带犬只外出时,使用不超过一点五米的牵引带牵引等方式管束犬只,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5.携带犬只进入开放式广场、公园等应当服从管理,并避开人群聚集区域。

6.及时清理携带的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

  三、从严管控犬只饲养看护

7.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

8.散养犬只,或放任犬只自行外出,致使犬只脱离管控的,将视为无主犬、流浪犬予以捕捉、收容。

9.犬只死亡后,不得露天抛弃犬只尸体,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严格落实犬只免疫制度

10.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

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犬只免疫证明,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犬只免疫证明。

12.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禁止饲养的大型犬是指体高超过60厘米、体长超过100厘米的犬只,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包含獒犬、藏獒等,具体内容详见下方第二个二维码。

13.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限养一条犬只。

  五、从严管控犬只交易经营

14.从事犬只交易、诊疗等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防疫、检疫等有关手续。

15.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地进行犬只经营。

16.禁止出售、饲养烈性犬。

  六、践行养犬责任,响应文明倡议

17.饲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将受伤者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18.养犬人、其他个人或单位发现饲养的犬只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19.养犬人是犬只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环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承担因违法养犬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20.提倡对饲养犬只实行绝育和投保动物饲养责任险。

本规范旨在引导养犬人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违反相关规定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淮安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九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淮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宠物进入医院、商场、餐馆等公共场所,携带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清理宠物户外粪便,或者携犬外出不使用牵引带牵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2、相关公示公告

1c005aacae20716b57814ff8c370e43a.jpg

来源:洪泽发布
责编 | 段合洋 一审 | 李志敏
二审 | 王淑静 三审 | 石学元

17

主题

356

帖子

2万

积分

大二

Rank: 15Rank: 15Rank: 15

积分
28756
发表于 昨天 14: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东省青岛市 移动
淮安发布养狗新规以来,洪泽公共场所不牵绳狗到处可看到,规则再好,养狗人不执行,洪泽政府有关管理机构执行不到位有何用

18

主题

663

帖子

20万

积分

博士

Rank: 20Rank: 20Rank: 20Rank: 20

积分
207135
发表于 昨天 11: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 移动
执行能到位吗??????

1980

主题

5万

帖子

50万

积分

教授

Rank: 21Rank: 21Rank: 21

积分
501017
发表于 昨天 11: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南京市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55

主题

2万

帖子

52万

积分

教授

Rank: 21Rank: 21Rank: 21

积分
529194
发表于 昨天 12: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淮安市 电信

1805

主题

4万

帖子

60万

积分

教授

Rank: 21Rank: 21Rank: 21

积分
605407
发表于 昨天 13: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东省青岛市 移动
这规矩那规矩,我都不知道哪个规矩能执行下去!

17

主题

356

帖子

2万

积分

大二

Rank: 15Rank: 15Rank: 15

积分
28756
发表于 昨天 14: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东省青岛市 移动
希望增加不牵绳罚款,这样管理机构有积圾性。

11

主题

597

帖子

25万

积分

博士

Rank: 20Rank: 20Rank: 20Rank: 20

积分
253303
发表于 昨天 15: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淮安市 移动
要是能执行就好了。

5

主题

3009

帖子

3万

积分

大二

Rank: 15Rank: 15Rank: 15

积分
36839
发表于 昨天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南京市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定下的规矩请来执行?违反了有谁来处罚?满地不拴绳的狗也没见到有执法者执法。

10

主题

609

帖子

4万

积分

大二

Rank: 15Rank: 15Rank: 15

积分
46871
发表于 昨天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淮安市 移动
相关法律法规援引告诉我们:执法主体分别是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城管局。

1

主题

5440

帖子

33万

积分

教授

Rank: 21Rank: 21Rank: 21

积分
330960
发表于 昨天 17: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南京市 联通

1

主题

3万

帖子

16万

积分

硕士

Rank: 19Rank: 19Rank: 19

积分
160096
发表于 昨天 17: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扬州市 移动

2528

主题

4万

帖子

55万

积分

教授

Rank: 21Rank: 21Rank: 21

积分
559063
发表于 昨天 19: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盐城市 电信

6

主题

1万

帖子

17万

积分

硕士

Rank: 19Rank: 19Rank: 19

积分
178889
发表于 昨天 20: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南京市 电信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会员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