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护航 铁拳行动 今日聚焦 肉制品质量安全 ↓↓↓ 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第三期) 今年以来,淮安市市场监管部门在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中,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着力解决肉制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虚假宣传等突出问题,切实保障肉制品质量安全。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 2025年6月24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农水局、区公安局、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黄码镇盐河村的猪肉摊位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6家摊位销售的猪肉胴体上未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的合格验讫印章,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2025年6月24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对上述6名当事人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猪肉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025年1月21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民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的盐水鸭标签未标明保质期等标识信息,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经查,当事人在销售盐水鸭时仅在门店内张贴了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未在商品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及生产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2025年2月17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025年7月2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淮阴公安分局对辖区食品摊贩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加工经营场所内发现罂粟果、罂粟梗,当事人陈述在生鸭的腌制卤中加入了罂粟梗,执法人员当场从腌制卤的料包中找出了罂粟梗。淮阴区市场监管局现场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辅料采取扣押措施,同时委托检测机构对涉案产品抽样检测。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2日将案件移送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 2025年2月10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淮安区某烧烤店在美团销售的牛肉小串不是真牛肉。经查,当事人为了吸引顾客,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页面发布“主料:纯牛肉”的广告,将其购进的鸭肉制品的预包装肉串宣传为纯牛肉串对外销售,另当事人未能提供完整进货票据,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2月14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2025年7月8日,淮安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一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当日使用的牛肉等原料的供货商资质证明和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7月8日,淮安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 2025年5月13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涟水县朱码街道双河中心村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存放有生牛肚和生牛肠若干,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肉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2025年5月13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025年6月19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一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后厨发现一袋超过保质期食品膝软骨,现场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6月19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处罚。 转载来源:淮安市场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