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民政局、淮安市财政局 联合发布通知
决定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
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文旅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工业园区综合服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8号)、《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苏民助〔2025〕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等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95元/人·月提高到733元/人·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最低月补差标准不得低于低保标准的40%(293.2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提标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执行,实际发放基本生活标准超出以上标准的县区应继续按不低于原标准进行发放,并逐步过渡调整。 (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调整至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15%、5%。各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在不低于市定标准的基础上,自行安排。 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提标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相应比例执行。 四、附则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等三项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自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列支渠道、发放办法等口径不变。 淮安市民政局 淮安市财政局 2025年8月8日
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为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等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1.调整内容: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95元/人·月提高到733元/人·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最低月补差标准不得低于低保标准的40%(293.2元)。 1.调整内容: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提标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执行(952.9元/月),实际发放基本生活标准超出以上标准的县区应继续按不低于原标准进行发放,并逐步过渡调整。 1.调整内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调整至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15%、5%。各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在不低于市定标准的基础上,自行安排。 1.调整内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提标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相应比例执行,其中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5%发放(256.55元/月),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183.25元/月),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733元/月),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439.8元/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