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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3 12: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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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山东省青岛市 移动
【洪泽公安分局】邵春华,您于2024-12-19 12:23:10,在洪泽城区被监控记录到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多次)。请您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于15日内到交警城区中队(地址:洪泽区浔河路18号高良涧派出所院内向北,联系电话:0517-87566290)接受处理。
重要提醒:未按规定期限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将大屏曝光、抄告单位及所属街道社区,拒绝接受处理或多次违法未处理的将影响个人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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