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朋友称,因骑电动车违章,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罚款。但在缴纳罚款时,受罚人拿出现金,缴纳20元罚款,开票人居然说不收现金,必须用智能手机扫码交。 笔者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此做法不合理不合法。一是行人交通违章,接受处罚,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公安交管部门作为执法主体,应该以身作则,带头守法执法。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可以用于支付中国境内的一切公共和私人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除了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不收现金违反了《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在收缴罚款时拒收现金,强制扫码缴费的做法,明显违反了上述两项规定。拒收现金,实际上是挑战了法定货币的地位,也损害了老百姓对支付方式的选择权,二是如果行人交通违法,没有智能手机、没有流量,是不是可以不交罚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公告,对于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等行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整改,如果在一个月整改期限届满后仍然存在上述行为的,将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因此,作为执法机关的公安交管部门必须方便群众,严格、严肃规范执法。也请银行监管部门严格监督,树立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的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