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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淮安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酒类产品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强化统筹协调与部门联动,依法查处了一批制售假冒酒类、商标侵权等违法案件,有力整顿了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2026年5月7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辖区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查实该企业生产销售“索马李”系列白酒,产品包装印有海盗卡通图案,且由网络主播直播带货。经查,产品名称“索马李”与国家地名“索马里”高度谐音,结合海盗图案指向性明显,易使消费者联想到索马里海盗负面形象。该行为将国家名称谐音化并与违法犯罪形象绑定用于食品标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等相关规定;负责该款白酒推广销售的网络主播未审慎核查标签合法合规性,其行为违反《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2026年5月19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分别约谈涉事酒业公司及带货主播,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并从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包装标签规范、网络直播营销合规等角度进行行政指导。同时,责令该企业立即撤换所有相关广告宣传物料,并对涉嫌违规的标签进行整改,下架并召回相关产品,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社会不良影响。 2026年4月23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某商户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查获该商户在售某品牌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白酒属于侵犯该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商户销售侵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2026年4月23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白酒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4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其现场销售的3箱某品牌白酒,经商标所有人授权的鉴定人员鉴定并出具《产品鉴定报告》,认定非商标权利人生产和授权生产,该批白酒属于侵犯该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026年3月16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的3箱白酒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30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依法对当事人侯某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侯某现场销售的某品牌白酒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属于侵犯该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026年4月16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白酒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4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当事人现场销售的某品牌白酒经商标所有人授权的鉴定人员鉴定并出具《产品鉴定报告》,认定非商标权利人生产和授权生产,该批白酒属于侵犯该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026年3月16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白酒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