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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新判决:酒后身亡,基于这4点,同桌人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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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西省 移动

2025年09月10日 09:01

来源:两高权威解读
近年来,因为共同饮酒导致伤亡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屡见不鲜。

这也让更多网友知道:推杯换盏这种事千万不要勉强他人!但是,也并不是只要一起喝酒出了事故就要担责。

我们就来看看这起例外情形——
            朱某于某天晚上在外聚餐喝酒,结束后朋友将其送往酒店后离开。随后朱某独自离开酒店,经过某湖边时不幸溺水而亡。其家人认为与朱某一起的9名共同聚餐者没有尽到注意和照顾义务,应当对朱某的死亡承担责任,遂诉至当地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后,原告提起上诉。厦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了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在吃饭、唱歌期间9名同桌聚餐者有对朱某进行劝酒、灌酒的行为,且其中4人在朱某等人吃饭、唱歌尚未结束时就已先行离开。饮酒之后,朱某等6人是走路到住宿酒店,可见朱某行动正常,此时并未处于醉酒状态。

此次聚餐的组织者李某夫妇将朱某在内的4人安全送至酒店住宿,待所有人办好手续拿到房卡并送至电梯后方才离开,故李某夫妇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

从监控录像中可见,朱某办理住宿手续时神志正常,并没有醉酒的相关表现,因此同住酒店的另3名聚餐者在此情况下也并不存在违反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形。

朱某的直接死因是溺亡,是在其自行离开酒店后发生,而其离开酒店的行为也出乎一般人预料,且监控中可见其离开酒店时步伐稳定还边走边打手机,也可证明当时朱某并未醉酒,行动自如。综上, 9名被告均不存在违反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形。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才会担责?

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情况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0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02、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0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0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发生这类情形,我们要极力劝阻,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且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


▶法官提示——

0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朋友间聚会饮酒属善意的正常社会交往,对于在聚会饮酒后意外死亡的后果,组织、参与聚会的人员只有在存在与该后果相关过错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02、聚会饮酒系社会生活中情谊行为,属社交自由空间,法律干预应适当谨慎。在共同饮酒过程中有人饮酒过量或者醉酒,其他组织、参与者负有保障醉酒者免于发生危害的谨慎注意义务。如果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则组织、参与者存在过错。但该谨慎注意义务的程度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为限,即应在一般人的可预见范围内。

03、具体案件中,聚会组织、参与者对醉酒同伴的谨慎注意义务应当根据当时的饮酒状况、同伴在饮酒后的状态、酒后休息场所的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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