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 淮安市金湖县人民法院 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金湖县某中心原主任吉某 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洗钱罪一案 经依法审理后当庭宣判 “现在开庭!请法警带被告人吉某到庭。”4月8日上午9时,金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金湖县某中心原主任吉某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洗钱罪一案。金湖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俊出庭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金湖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周海波出庭支持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吉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在项目承接、业务开展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单位物品采购、宣传册印制等过程中,单独或者安排他人采用虚增采购数量或金额等手段,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此外,吉某还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庭审中,在徐俊主持下,整个庭审过程规范高效,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紧密相连,环环相扣,层次分明,条理清楚。被告人吉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认罚并深深忏悔。 法庭经依法审理后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吉某犯受贿罪、贪污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6万元。
该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纪委监委以及金湖县人民法院全体工作人员等300余人全程旁听庭审,“零距离”“沉浸式”接受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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