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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8 09: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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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江苏省淮安市 电信
查百科,居委会,全称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镇的分区(即社区)的居民组织,地位类似于农业区的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居委会是社区委员会中“三委”之一。社区委员会的“三委”,是指社区党委(或党总支、党支部)、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社区党委(或党总支、党支部)是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社区之中成立的、以全体社区党员为组织对象的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目前,居委会主任一般由社区党委书记担任,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
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社区居委会工作任务如下: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本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综上所述,我们小区业主身边的居委会并不是具行政管辖权的政府机构,而应是由广大业主在内的全体居民选举产生的为群众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然而,在我们小区业主身边,诸多居委会成员法制观念不健全,总喜欢以旧衙门官员自居,在日常工作中摆不正自身位置,在应该做的服务工作中缺位,在不应该做的事情上乱作为,甚至胡作非为!使居委会成为社区工作诸乱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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