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近日通报一起“遛狗不牵绳,小泰迪被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案件。 根据通报,一天傍晚,王女士牵着自家的小泰迪在小区附近逛马路,见其他业主遛狗未系犬绳,王女士遂将小泰迪的犬绳解下,让其与其他业主的犬只互动和玩耍。当日19时左右,张某驾车途经小区道路时,小泰迪突然冲至张某车前左轮处,张某刹车不及,将小泰迪撞伤。事发后,王女士将小泰迪送至宠物医院抢救,小泰迪因抢救无效死亡。 后来,王女士与张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赔偿犬只购买费用、丧葬费和抢救费用、精神损失等合计15000元。 法院认为,王女士外出遛狗未系犬绳,放任犬只在小区有车辆行驶的道路上奔跑,是导致该案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对其自身过错承担法律后果;被告张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对事故的发生不具有预见和防范的可能性,结合张某的现场判断和处置,无法证实张某存在过错,最终判决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近年来,犬只伤人事件频发,中央和地方因此陆续出台有关犬只饲养、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要求饲养人、管理人合法文明养犬遛狗。遛狗是否按照规定拴犬绳,是法院认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违反管理规定、是否对其饲养的宠物采取了安全措施的重要依据。该案中,王女士虽承受了丧失爱犬的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但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其在遛狗时未系好犬绳,应对自身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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