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论坛

  • 网站客服:0517-87228198
  • 合作热线:13915154595
搜索
猜你喜欢
查看: 3094|回复: 3

[资讯] 典型案例④事关儿童用品!

[复制链接]

2558

主题

5167

帖子

4万

积分

工作人员

Rank: 37Rank: 37Rank: 37Rank: 37Rank: 37

积分
44094
发表于 2024-6-1 08:4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IANA 保留地址
“铁拳”行动
典型案例
今日聚焦
儿童用品
        近年来,淮安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重点领域“急难愁盼”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打击涉及儿童领域相关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儿童用品安全和身心健康。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淮阴区某调味品经营部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榨菜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淮阴区某调味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老地方儿童榨菜(100克/袋),外包装标签标注了“儿童”的字样,而实际执行的标准是GH/T1012(方便榨菜),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4条“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的规定,存在使消费者误解的文字方式介绍食品的情形。经查,2024年1月2日,当事人从上游供货单位购进了21150袋(100克/袋)上述榨菜,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销售了6024袋,销售价格为0.8元/袋,其他剩余食品已退回至上游供货单位,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4819.2元,违法所得843.3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17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产品为普通榨菜,而当事人标注了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其食品,让消费者误以为该榨菜是针对儿童的饮食要求生产的食品,从而导致家长放心选择购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案件的查处,既教育了当事人,也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二
洪泽某超市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日格本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1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市级监督检查抽检计划,对洪泽区某超市销售的一年级日格本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一年级日格本(型号:RG1-36-30,页数:30页)定量项目不符合GB40070-2021《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的要求,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上游供货单位购进了上述一年级日格本100本,购进价格为0.68元/本。截至调查日,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122.5元,违法所得为24.52元。当事人上述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30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产品日格本,是一年级儿童开始学写阿拉伯数字使用的一种文具,长期使用不合格文具产品,会对儿童的健康带来一定的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对案件的查办,旨在进一步规范青少年文具市场经营秩序,以实际行动让孩子们拥有一个光明的未来。
案例三
淮安区城东乡某母婴用品店
经营未经强制性认证、无中文标识的儿童玩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6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淮安区城东乡某母婴用品店监督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玩具萝卜刀”“雷神闪电手榴弹枪”“丑头发小怪兽”等儿童玩具包装上均未标识国家“3C”强制性认证标识,且“丑头发小怪兽”玩具包装上未标注中文标识。经执法人员核查确认,上述4种儿童玩具均属于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的产品。经查,自2023年9月,当事人分3次从上游供货单位购进上述儿童玩具共计62个。截至调查日,已销售30个,货值金额共计462元,违法所得302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和销售无中文标识产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1月26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及的儿童玩具属于应当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的产品。劣质玩具、无“3C”认证的玩具存在着较大的质量安全隐患,直接危及儿童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商家,也警示商家要合法合规经营儿童玩具。
案例四
金湖某服装店生产经营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儿服饰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5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金湖某服装店销售的婴儿服饰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网络平台上销售的婴儿肚兜不符合GB 31701-2015的“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服装头部和颈部不应有任何绳带”的规定。经查,2022年10月5日,当事人根据客户订单要求,自购面料并加工两款婴儿肚兜产品在网店进行销售。上述两款婴儿肚兜设计方式都是通过绳带穿过宝宝颈部用布扣系住以达到固定的效果。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上述两款婴儿肚兜销售金额为1280.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8月10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儿童服装上的“绳带要求”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可能对儿童产生物理安全性危害。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案件的查办,教育当事人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实际行动加强儿童服装质量控制,严格遵守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实保护儿童健康成长。
案例五
淮阴区某洗化用品店
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婴童润肤霜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7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转交的不合格化妆品核查处置线索发现,淮阴区某洗化用品店经营的婴童润肤霜(规格:1瓶/盒,批号:KF0704B),在江苏省药品监管局组织的专项监督抽检中,检出联苯苄唑禁用成分。经查,2022年9月30日,当事人从上游供货单位购进上述婴童润肤霜72盒,购进价格为18元/盒。截至调查日,当事人已销售69盒,销售价格为38元/盒,剩余3盒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2736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17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化妆品为婴儿、儿童使用的润肤霜,检出联苯苄唑禁用成分,长期使用会对婴童皮肤带来损害。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化妆品中非法添加行为,保障儿童的健康和安全,促进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六
淮安区某婴儿用品店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婴儿配方奶粉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9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淮安区某婴儿用品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店铺的货架上存有1罐较大婴儿配方奶粉(6-12月龄,2段)(净含量:150克,生产日期:2021.3.4,保质期:2年),已超过保质期46天。当事人承认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且未对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导致店堂存在超过保质期的配方奶粉。经查,当事人从上游供货单位购进上述配方奶粉3罐,购进价格为15元/罐,放置在其门店销售,已销售2罐,销售价格为20元/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2023年6月29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婴幼儿配方乳粉关系婴幼儿健康成长和生命安全,超过保质期的奶制品,具有较高的食品安全风险和社会危害性,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案件的查处,有利于规范婴幼儿食品经营活动,为婴幼儿的健康成长提供食品安全保障。
案例七
清江浦区某母婴用品店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4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清江浦区某母婴用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堂货架上存有6桶进口预包装食品“小金条钙镁锌”对外销售,其包装上中文标签标明的事项内容不全,缺少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经查,2023年4月23日,当事人从上游供货单位购进了上述“小金条钙镁锌”8桶,购进价格为60元/桶,截至调查日,已销售了2桶,销售价格为62元/桶,货值金额为496元,违法所得为12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6月19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会带来消费安全和消费纠纷的风险,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进口食品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对经营者予以警示,积极营造安全放心、和谐有序的消费环境。
案例八
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门店
销售劣药小儿氨酚烷胺颗粒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5日,淮安市市场监管局园区分局收到淮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门店销售的小儿氨酚烷胺颗粒(规格:6g,批号:FHE1204002),经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不合格项目为含量均匀度、马来酸氯苯那敏含量不符合规定。经查,2023年1月16日、2月2日,当事人分两次从连锁总部调拨购进上述小儿氨酚烷胺颗粒7盒,并于9月8日全部被淮安市市场监管局园区分局抽样送检,收取购样费用90.30元。上述药品的货值金额90.30元,违法所得为90.3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从连锁总部购进药品,保证了药品来源渠道合法,留存了进货票据并建立了购进验收记录,履行了药品进货验收记录义务,其不知道该药品存在内在质量问题,且在自身能力范围内无法检查药品内在质量是否合格。2024年3月12日,淮安市市场监管局园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劣药,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本案涉案产品属于儿童用药,其安全性、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广大儿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推进药品巩固提升专项行动,严把药品安全质量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转载来源:淮安市场监管

1

主题

3万

帖子

9万

积分

大四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积分
90658
发表于 2024-6-1 12:41: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淮安市 移动
知道了谢谢!

4

主题

1002

帖子

5万

积分

大三

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

积分
56259
发表于 2024-6-6 07:53: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省 电信
我就不太明白,这样的产品不更应该给厂家开罚单吗?你让普通经营者如何确定厂家到底执行的啥标准,产品合格与否?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会员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