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淮安市金湖县人民法院介绍,赵某、白某两夫妻与张某合伙纠纷一案,该院判决两人偿还张某36万余元,淮安市中级人民院于2024年4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赵某、白某经法庭传唤拒不到庭,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因两人行踪不定、下落不明,执行工作一直难以推进。 2024年5月23日清晨,金湖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前往赵某、白某住处,将正在家中的两人堵了个正着。执行干警进行了现场搜查,查获部分现金和其他财物。 两人被拘传至法院后,表示目前无力还款。鉴于赵某、白某既不进行财产申报,也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金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两人实施司法拘留15天,在宣读拘留决定时,白某当场流下后悔的眼泪。当晚,赵某被送至拘留所,白某因其他原因暂缓送拘。 “按传票时间到庭接受询问,按要求向法院申报财产,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或者向法院报告履行方案”,这是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的三项义务。本案中,赵某、白某逃避法院执行,最终不仅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还受到了司法拘留的惩戒,可谓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