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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事关养犬!淮安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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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7 17: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IANA
3月15日
淮安市公安局发布
关于就淮安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淮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淮安市公安局起草了《淮安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17时,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918740656@qq.com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淮安市生态新城玉兰路6号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淮安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淮安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淮安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淮安市公安局
2024年3月15日

淮安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淮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市区养犬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用、警用、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管理原则)养犬管理实行属地管理。
  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区域划分)淮安市区韩侯大道、枚皋路、京杭运河、海天路、安澜路、新长铁路、废黄河、韩侯大道合围区域内(含以上道路及河流)及该合围区域以外的住宅小区属于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市区区域属于一般管理区。
  淮阴区、淮安区、洪泽区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由该区人民政府参照市区划分方式进行划定。
  第五条 综合治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应当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捕捉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第六条 (部门职责)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养犬登记和犬牌发放;
  (二)查处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
  (三)查处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行为;
  (四)负责犬只留检机构管理工作;
  (五)查处阻碍养犬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六)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处养犬人不清理户外粪便及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
  (二)查处携犬进入医院、商场、餐饮场所、宾馆、公共浴室、农贸市场、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少年儿童活动中心、会展中心、歌舞酒吧等公共场所的行为;
  (三)查处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征得驾驶员同意的小型出租汽车除外)的行为;
  (四)查处携犬外出不规范使用牵引带牵引的行为;
  (五)查处占用道路、公共场地进行犬只经营行为;
  (六)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部门职责)农业农村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犬只免疫、检疫,出具免疫证明,并建立免疫档案;
  (二)监测和处置狂犬病等犬类疫情;
  (三)监督管理犬只诊疗活动;
  (四)对疫犬、疑似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养犬人对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工作;
  (五)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部门职责)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暴露处置、病人诊治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需要的经费保障。
  条 (基层组织职责及管理延伸)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网格化管理要求,将文明养犬纳入网格化社会治理,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开展规范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劝阻违法养犬行为,调处因养犬引发的纠纷。
  十一(社会共治)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应当开展规范、文明、科学养犬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公共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知识的公益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理。
  动物诊疗机构、犬只经营单位、相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十二条 (违法举报和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法养犬行为。
  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犬只免疫制度)对饲养的犬只依法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领取犬只免疫证明。
  养犬人应当为免疫间隔期满的犬只续种兽用狂犬病疫苗。
  第十(犬只免疫点设置)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科学规范设置犬只狂犬病免疫点,并向社会公布。
  实施犬只狂犬病免疫的机构应当按规定登记犬只的免疫接种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免疫证明补办禁止情形)犬只免疫证明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向发证机构申请补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犬只免疫证明,不得使用伪造、复制的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六条 (信息系统公安部门负责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推行养犬管理事项网上办理。
  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名称(身份信息)、住址(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
  (二)犬只的免疫接种信息、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等;
  (三)变更、注销、补发免疫证明等情况;
  (四)需要记载的其他信息。
  第十(部门协同)公安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建立犬只免疫、登记一站式服务站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养犬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大型犬的标准和烈性犬的品种目录,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十九条 (个人养犬条件)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所养犬只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有关品种、标准的规定。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者居住证等身份证明;
  (二)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等固定住所合法证明材料;
  (三)犬只病免疫证明;
  (四)犬只的近期全身正面、侧面照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条 (单位养犬条件)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护卫、表演等特殊需要;
  (三)具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专人管养犬只;
  (五)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登记证明;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单位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设施证明;
  (六)犬只免疫证明;
  (七)犬只的近期全身正面、侧面照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登记审核公安部门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核发养犬登记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养犬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办理延续登记。
  (养犬人义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犬只外出时,需携带犬牌。在重点管理区域内应当使用不超过1.5米的牵引带等方式管束犬只,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携带犬只进入开放式广场、公园等应当服从管理,并避开人群聚集区域;
  (三)及时清理携带的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
  (四)犬吠影响他人生活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禁止携犬场所)除展览、表演等需要外,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餐饮场所、宾馆、商场、公共浴室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的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须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不得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征得驾驶员同意的小型出租汽车除外)。
  第二十(养犬人义务)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养犬人应当善待饲养犬只,不得虐待,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饲养犬只,应妥善处理犬只,不得随意遗弃犬只,并至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犬只疫情控制及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第二十(犬只死亡处理)染疫、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犬只,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犬,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第二十(犬只收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际需要设立犬只留检机构,负责流浪犬、弃养犬等犬只的留检、饲养、领养、处理等工作。
  被收容登记的走失犬只,能够查明养犬人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凭养犬登记证到犬只留检机构认领。
  逾期不认领或无人认领的犬只,经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自收容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养。无人领养的,视为弃养犬只,由犬只留检机构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 (涉犬经营活动)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等经营服务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犬只。
  二十九(养犬人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犬人责任)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淮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不清理户外粪便等饲养犬只污染环境的行为;
  (二)占用道路、公共场地进行犬只经营的行为。
  (三)携犬进入医院、商场、餐饮场所、宾馆、公共浴室、农贸市场、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少年儿童活动中心、会展中心、歌舞酒吧等公共场所的行为;
  (四)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征得驾驶员同意的小型出租汽车除外)行为;
  (五)携犬外出不规范使用牵引带牵引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养犬人责任)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的;
  (二)弃置染疫、病死以及死因不明犬只的。
  三十二条 (违规经营处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等经营服务活动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管理部门、单位及其人员责任)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不作为的,由相关单位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 (县级参照)各县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淮安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淮安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起草必要性
  2010年6月,我市制定《淮安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对市区养犬的审批发证、监督管理等环节作出规定。随着社会发展,原办法已不适应时代需求,亟需制定一部适用范围更广、职责分工更细、操作性更强的规范性文件。
  (一)牵头部门变更。2006年9月以来,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由城管部门牵头负责。2024年1月市政府研究决定,犬类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由城管部门移交公安部门。
  (二)信息水平薄弱。目前,我市犬只登记和免疫管理比较落后,采用纸质登记采集和建档,未搭建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公安、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信息无法实现共享,严重制约市区犬只管理效能。
  (三)监管工作困难。随着犬只数量不断增长,涉犬伤人警情时有发生,犬只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不及时清理,携犬出入禁入场所等不文明养犬问题突出,给养犬管理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四)立法工作滞后。目前,国家和省级层面没有出台专门规范养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我省其它地市均制定出台养犬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仅我市为规范性文件。且原暂行办法将于2024年7月失效,出台新的养犬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办法》起草依据
  该《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淮安市文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并借鉴无锡、苏州、扬州等城市养犬管理有关规定。
  三、《办法》起草过程
  市公安局成立《办法》起草专班,收集整理深圳、南京、无锡、苏州、盐城、扬州等地养犬管理法规规章,采取实地考察、电话咨询等方式,深入了解各地养犬管理工作的具体做法。邀请相关法制专家、职能部门、社区代表、养犬居民召开座谈会,并征求省级业务部门、基层管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35条,其中第1-12条,主要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养犬管理原则以及职责分工等;第13-17条,主要明确狂犬病全面免疫制度、发放免疫证明以及养犬信息采集等;第18-28条,主要明确规范养犬行为;第29-33条,主要明确养犬人责任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对管理部门和单位相关责任进行明确;第34-35条,主要明确各县养犬管理以及《办法》施行时间等。
  五、《办法》主要特色
  (一)更加便民快捷。逐步推行免疫与养犬登记合并,实现“一站式”服务、信息资源共享,既方便群众办事,又节约时间与成本。
  (二)明确禁养范围。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考虑到大型犬、烈性犬对人伤害较大,在重点管理区内全面禁养大型犬、烈性犬。
  (三)厘清职责分工。该《办法》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分工,便于实践中更加有效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六、重点解决问题
  (一)关于分区域管理问题。根据城乡差异化的养犬需求,实施分区域管理,划分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二)关于免疫和登记问题。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科学规范设置犬只狂犬病免疫点,并逐步推行犬只免疫、登记一站式服务站点。
  (三)关于不文明养犬问题。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携犬外出不使用牵引带牵引以及不清理犬只户外粪便等不文明养犬行为加以规范,引导市民文明养犬。
来源:淮安市公安局
编辑:张慧彬
责编:唐瑶
审核:于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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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7 17:36: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联通
希望管控范围扩大至整个淮安市
1:禁止养大型猛犬
2:从严从重处罚遛狗不拴绳行为
3:伤人恶犬必须执行死刑,狗主人判刑不得低于七年(无视受害者伤情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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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7 19:13: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淮安市 移动
屁用没有,该拉屎的到处拉,半夜鬼叫的,大狗不牵绳的,又没看见洪泽那个不文明养犬,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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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7 21:44: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淮安市 电信
养犬必须办狗证,而且要每年给狗打疫苗,必须要带狗项圈有标识的那种,遛狗必须牵绳!否则一律当流浪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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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8 13:10: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北京市 移动
就一句话禁止养止养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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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7 20:42: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淮安市 电信
正式执行,在短期内也难改变养犬人不系绳的个人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养狗主违规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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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7 19:44: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淮安市 移动
养犬必须强制办征从严管理违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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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7 18:18: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淮安市 电信
处罚力度要大,不然没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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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7 17:33: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淮安市 移动
应该有相应的违规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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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6 21:02: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淮安市 移动
请问专家,狗有证是不是就不咬人了,人有好坏,狗也有好坏,得分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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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6 13:00: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淮安市 移动
杨枝甘露 发表于 2024-03-26 11:19
来来来,我送几只流浪狗给你,报地址

不养就一定要伤害吗?人家如果不喜欢你,天天打你。你乐意?人心都是肉长得,别和冷血动物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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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7 17:08: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淮安市 移动
一句话,文明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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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82281e6Vz 发表于 2024-03-17 17:36
希望管控范围扩大至整个淮安市
1:禁止养大型猛犬
2:从严从重处罚遛狗不拴绳行为
3:伤人恶犬必须执行死刑,狗主人判刑不得低于七年(无视受害者伤情程度)

这个厉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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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7 19:49: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以往法律法规不痛不痒的起不到约束作用,必须加入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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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82281e6Vz 发表于 2024-03-17 17:36
希望管控范围扩大至整个淮安市
1:禁止养大型猛犬
2:从严从重处罚遛狗不拴绳行为
3:伤人恶犬必须执行死刑,狗主人判刑不得低于七年(无视受害者伤情程度)

4:恶犬咬人致死的,受害人伤残等级达到一级的,狗主人直接判无期,服刑期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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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应该禁止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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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7 20:26: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淮安市 电信
内容不多,条纹很多,规矩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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