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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总工会] 【维权】女职工“割双眼皮”被开除,冤不冤?事假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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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9 10:5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淮安市 电信
女职工“割双眼皮”被开除,
冤不冤?事假病假别请错!
李小龙逝世46周年简约风公众号封面首图__2023-08-09 11_24_28.jpeg
一般提到做手术
大家的第一反应肯定是要请病假
但是如果做的是美容手术
究竟是病假还是事假呢?
有人就因为请错假而被开除!
一起来看看!
事件回顾:
女子请病假“割双眼皮”被开除
  谭某在无锡某百货公司从事收银工作。某个周三早上,她通过微信向部门经理请假,称身体不适请3天病假,当天未上班。
微信图片_20230809104746.jpg
  由于当天恰逢公司重要活动,部门经理忙碌中无暇顾及,只在微信中回复了“已知晓”三个字。
  谭某于周一正常上班,大家才发现,原来她是请假去割了双眼皮。随后,公司以“割双眼皮”应该属于事假而非病假为由,认为谭某未提前履行请假手续,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随即解除了劳动合同。
  谭某不服,向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谭某认为
  自己有医院开具的病假单、有医疗费支付凭证,理应属于病假。公司规定请病假无需提前申请,可以口头先向部门经理说明情况,事后三日内补报请假流程就可以了,所以自己不在严重违纪的行为。
公司表示
  制度规定员工生病或处理私事须请假时,应提前三天请假;在遇有急病或紧急事情时,才可以当日口头请假事后补办。谭某割双眼皮不属于病假,完全可以事先请假。而且谭某事先知道公司有重大活动,在没有事先请假的前提下突然缺勤,影响了公司的正常活动。
劳动仲裁裁决:
公司此举不属于违法解除
  本案中,谭某所提供的医院病历及病休单并不能证明其手术系因病所致,“割双眼皮”手术虽名为手术,但属于对天生容貌的一种改变,其没有紧迫性,谭某完全可以提前以事假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
  实际上,谭某将美容行为视为急病,仅仅寄希望于事后补假,工作态度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因其职业的特殊性,她的行为也影响到了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行,公司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遵照合法的程序,单方面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
微信图片_20230809104754.jpg
划重点!
本案争议焦点
美容手术究竟属于事假还是病假?
  一般整形分为两种:
  1、 修复性整形
  比如因存在唇颚裂等先天性病理缺陷而进行的治疗和重建等。修复性整形系因患病或负伤所致,具有医疗性质,因此如果劳动者为此而进行手术,并且履行了病假手续的,属于病假范畴,享受医疗期待遇。
  2、 美容性整形
  比如割双眼皮、隆鼻等。美容性整形纯属出于爱美之心的私人事务,非因患病或负伤所引起,并非医疗行为,只能视为事假,不属于享受病假医疗期的范畴。
  由此可见,“因患病或负伤所引起”是判断是否具备医疗性质,从而决定是病假或事假的关键。
  需要注意的是,美容整形手术不属于病假,但是如果是因美容手术失败造成身体伤害而需要整形、修复的,则属于医疗性质,应按照病假的相关规定处理。来源:江苏工会
中办、国办重磅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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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
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等要求,现就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增强法治观念、提升法治思维能力、遵守党规国法为目标,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推动领导干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党章意识,更加自觉地学习党内法规,用党章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做到在法治之下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二、学习重点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
  把学习掌握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要必修课程,深入系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习近平关于依规治党论述摘编》,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带头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二)党内法规
  1.认真学习党章。把学习党章作为必修课、基本功,深刻理解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用党章规范自己的言行、按党章要求规规矩矩办事,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凡是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做的,领导干部要首先做到;凡是党章规定党员不能做的,领导干部要带头不做。
  2.认真学习党的组织法规。根据工作需要,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党组工作条例、工作机关条例(试行)、组织工作条例、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等,熟悉掌握党的组织结构、组织体系以及各级各类组织的设置定位、产生运行、职权职责。
  3.认真学习党的领导法规。根据工作需要,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统一战线工作条例、政治协商工作条例、政法工作条例、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宣传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安全工作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深刻理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丰富内涵,增强做到“两个维护”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4.认真学习党的自身建设法规。根据工作需要,深入学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等,深刻理解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意义,时刻保持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增强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定力。
  5.认真学习党的监督保障法规。根据工作需要,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巡视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问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坚决贯彻党的自我革命战略部署,不断强化党的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
  (三)国家法律
  1.认真学习宪法。深刻把握宪法原则和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大政方针,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强化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学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监察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等宪法相关法,熟悉掌握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增强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推进国家各项工作的意识和能力。
  2.认真学习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安全法。根据工作需要,学习保守国家秘密法、网络安全法、生物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数据安全法等,统筹发展和安全,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律武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增强依法斗争本领。
  3.认真学习推动高质量发展相关法律。根据工作需要,学习循环经济促进法、乡村振兴促进法、预算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外商投资法、著作权法等,学习与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动绿色发展等相关的法律,增强领导干部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
  4.认真学习民法典。深刻把握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等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和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把民法典作为决策、管理、监督的重要标尺,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工作需要,学习其他民事法律。
  5.认真学习刑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深刻把握罪刑法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推动依法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学习关于职务犯罪的刑法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牢固树立底线思维,不触碰法律红线。根据工作需要,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等其他刑事法律。
  6.认真学习行政法律。根据工作需要,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等,深刻把握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行政法基本原则,牢固树立职权法定、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等法治理念,强化依法行政意识。
  7.认真学习与履职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根据工作需要,学习社会治理、“一国两制”、涉外法治、反腐败斗争等领域的法律;学习与我国司法制度相关的法律,支持和维护公正司法;学习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监察法规等,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和推进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分级分类制定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准确理解把握应知应会要求,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充分考虑工作需要和学习效果,合理编制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提升学习的精准性、科学性、实效性。中央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制定本单位或本行业本系统的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党中央对学习贯彻新制定修订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作出部署安排的,要及时将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纳入清单,认真组织领导干部进行学习。
  (二)把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学习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掌握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做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充分发挥示范作用。把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内容和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在职培训的必训课程,确保培训课时数量和培训质量;结合工作实际,纳入政府常务会议学规学法、单位领导班子会前学规学法、重大决策前学规学法等重要内容,把学习成果转化为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自觉行动。
  (三)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激励机制。落实并完善有关领导干部年终述法制度,用好领导干部在线学法平台,推动学法用法常态化、规范化。加强督促检查评估,进一步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列入法治创建考核指标,推动考核结果运用,增强学法用法示范效应,防止形式主义。
法治日报评论员文章
推动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党规国法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提出要求、作出部署。
  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少数”,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其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能力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强调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意见》的出台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是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必然要求。
  《意见》紧紧围绕“应知应会”这一基本要求,以增强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提升法治思维能力、遵守党规国法为目标,创新性地将清单制度引入领导干部学习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工作中,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把学习掌握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要必修课程,注重党内法规学习同国家法律学习的衔接协调,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二是着重对领导干部学习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作出整体性安排、提出原则性要求,建立健全清单制度,具体的清单由各地区各部门分级分类制定。三是突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强调领导干部在学习了解应知应会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深刻理解和掌握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基本精神,强化对法治的尊崇和对法律的敬畏,培育法治信仰,做到知信行合一。四是重点围绕“应知应会”提炼出基本的、共性的要求,聚焦基础主干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列明了领导干部共同应当掌握的最基本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办、司法部将会同中央有关单位狠抓清单制度的落实,指导推动各地各部门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充分考虑工作需要和学习效果,合理编制应知应会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提升学习的精准性、科学性、实效性。把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学习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掌握,做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激励机制,加强督促检查评估,推动考核结果运用,把学习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成果转化为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自觉行动,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生动法治实践。
来源:新华社、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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