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法院判决单位支付8万9千多 本人去年承办了一件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均胜诉了,该案件也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劳动争议案例”,也是去年唯一获奖案例,所以向大家分享一下。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王某在某网络科技公司名下站点从事配送员工作,在“饿了么”平台接单配送。于2021年10月23日,双方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双方为劳务关系,不发生劳动关系。之后因王某向公司索要奖金,引发矛盾,于2021年11月9日,公司暂停王某的账号使用,导致王某无法在平台接单,双方产生矛盾,向淮安市洪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认为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决定不予受理,故王某向洪泽区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及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一审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单位支付89069.48元。公司不服,并进行上诉,最终维持原判。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其他形式协议,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劳动者是否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指定的方式、形式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是否较为长期、固定等因素加以分析。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但根据协议的内容,不仅约定了原告的工作期限、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还规定原告的配送标准并要求原告遵守被告的接单流程、操作规范、安全卫生等各项规章制度;规定被告每月向原告发放工资的时间和计薪方式。原告的工作岗位为配送员,工作内容是被告的业务组成部分。综上,双方具有建立人身隶属特征劳动关系的明确合意,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一审判决作出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律师后语 外卖小哥的工作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城市中到处可以看到他们的身影,可以说外卖小哥在现代这种高效便捷的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新业态的出现,与传统的劳动关系似乎有所不同,此时成为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对新业态用工法律关系的判断,应当尊重事实,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护用工市场的流通性,及社会的稳定性,保护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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