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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淮安中院通报多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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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2 16:4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IANA 保留地址
淮安中院
发布通报
公布十起行政处罚类典型案件
↓↓↓

案例一:行政处罚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某大排档店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处罚案

【案情】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大排档店内正在销售15瓶畅享胃动力乳酸菌风味饮品生产日期均为2020年1月1日,保质期为8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在商品销售统计单中显示,在2020年9月2日至9月10日之间,共计销售胃动力饮品1瓶,价格18元。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于9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并对某大排档店处以警告、没收15瓶畅享胃动力乳酸菌风味饮品、没收违法所得13.6元、罚款50000元。某大排档店不服,起诉至法院。

【裁判】某大排档店涉嫌违法经营的系过保质期不足10天的瓶装饮料,实际销售量仅为1瓶,违法所得额为13.6元,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在行政机关查处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处罚过重,违反了过罚相当及比例原则,法院对罚款数额调整为15000元,其他处罚内容不变。


案例二:网络空间造谣损害他人名誉应担责——胡某诉某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案


【案情】2021年5月,李某某向某县公安局报案称,村民胡某通过抖音平台发布李某某盗窃、贪污村民直补钱等言论。某县公安局依法传唤胡某,并制作询问笔录,证实胡某通过自己的抖音平台进行直播,直播内容为“村支部书记李某某盗窃其钱款应当受到法律责任”等内容。某县公安局根据调查取证的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胡某行政拘留三日。胡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裁判】本案中,胡某诉争事实已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在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系村委会占用胡某粮食直补金的情况下,胡某捏造在村书记李某某“盗窃”自己直补金等内容,在抖音平台上进行发布,并在其直播间与他人互动,造成恶劣影响。某县公安局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案例三:必须严惩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非法行医行为——张某诉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撤销行政处罚案


【案情】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经检查,张某在未取得医师职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了上节育环的诊疗手术,并为群众挂水,经现场查扣药械共17袋、18箱,电动吸引器2台、全数字超声显像诊断仪1台、妇检床1张、微波治疗机1台。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张某涉嫌非法行医一案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登记保存的药械;2.罚款人民币69000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550元。同时责令立即停止医疗执业活动。张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裁判】本案中,张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从事了非法诊疗等行医活动。经前期调查、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听证通案等程序,结合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现场扣押药品、器械及执法记录视频等证据足以证明张某在未取得医师资质的情况下,从事非医师行医行为,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某市卫健委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妥。


案例四:行政处罚让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得不偿失——某劳务公司诉某区人社局撤销行政处罚案


【案情】2018年4月,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给张某某,授权张某某在其公司资质许可范围内,在某站前一分部范围内组织施工、履行相关事宜,张某某为该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并雇佣韩某某等10名农民工。韩某某等10名农民工到某区人社局投诉某劳务公司拖欠工资的问题。某区人社局对某劳务公司经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某劳务公司支付韩某某等10名农民工工资763880元;2.责令某劳务公司支付农民工赔偿金381940元;3.对某劳务公司罚款19000元。某劳务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裁判】本案中,根据张某某在某区人社局的陈述、举证及某劳务有限公司认可,某劳务公司是案涉劳务工程的分包方,且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故某劳务公司应当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某劳务公司在某区人社局查处阶段及本案审理过程中均未举证,某区人社局依据现场负责人张某某和农民工均认可的考勤表、工资表认定拖欠工资数额,符合规定。


案例五:惩治销售假种子行为关乎民生和粮食安全问题——某服务部诉某农业农村局撤销行政处罚案


【案情】某服务部将自己种植的“南粳9108”稻谷约3000斤的消息,在微信群里以销售种子名义进行推销。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前往某服务部购买涉案种子2436斤,价格1.8元/斤,计4385元,实际支付4300元,该批种子使用黄色白皮口袋包装,口袋上无任何标识,未注明品种名称,无任何文字说明。某农业农村局接到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称某服务部经营白皮口袋“南粳9108”水稻种子,该行为侵犯了其独占实施“南粳9108”水稻种子生产销售的权利。某农业农村局以某服务部销售假种子为由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300元;2.并处10000元罚款。某服务部不服,起诉至法院。

【裁判】本案中,某服务部将自己种植的“南粳9108”稻谷约3000斤的消息,在微信群里以种子进行推销后,将该批使用黄色白皮口袋包装的种子2436斤,以1.8元/斤的价格进行出售。某农业农村局经调查后认定某服务部经营假种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罚适当。


案例六:交通肇事“顶包”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高某诉某公安局交警支队撤销行政处罚案


【案情】2018年10月3日,高某饮酒后驾驶车辆致他人受伤。事故发生后,高某未离开现场,但其指使他人在现场冒名顶替系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交警支队作出行政处罚,以高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为由,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高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裁判】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多次向其询问的情形下,均否认其系肇事者,并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其肇事者身份,这表明其主观上明显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其行为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潜逃藏匿的行为,即交通肇事逃逸。故交警部门认定高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并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正确。


案例七:行政处罚对于初犯并改正行为者可实施柔性执法——贾某某诉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撤销行政处罚案


【案情】贾某某系1949年出生,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医学职称证书。贾某某退休金不足1000元/月,妻子是残疾人。2020年9月27日,经该区非法行医监测哨点发现,贾某某在2020年9月23日至2020年9月27日期间,在家中从事非法行医行为,并且在其家中发现医疗器械、止血带、药品等。故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1.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登记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处五万元罚款;2.责令贾某某按卫生监督意见书改正违法行为。贾某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裁判】贾某某系70周岁以上老人,原系乡村医生,退休金不足1000元/月,其妻子是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涉案违法行为未发生实质性危害后果,并系初次违法,且现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将案涉罚款数额由5万元调整到3万元。


案例八:绝不容许不合格防护服在防疫中使用——某卫生用品公司诉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处罚案


【案情】2020年11月4日,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第三人某县人民医院实施抽检,其中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共计抽样6套,其中备样3套,生产企业为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抗静电性项目不符合GB19082-2009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县人民医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县人民医院从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购买并使用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抗静电项目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其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医疗器械的行为给予处罚:1.没收33件医疗一次性防护服;2.处2万元罚款。

【裁判】本案中,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中心,并按照法律程序对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进行检验,其结论为抗静电性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在检验过程中,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充分保障了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程序权利。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案例九:严厉打击非法占地行为保护耕地资源——某建筑公司与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案

【案情】2021年8月,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卫星发现,对某建筑公司非法占地建水泥地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发现某建筑公司于2020年5月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淮安市清江浦区盐河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土地1.56亩建水泥地坪,属非法占地行为。2021年8月24日,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土地,并决定罚款18300.92元及拆除新建的构筑物。2021年10月22日,某建筑公司履行处罚决定中的罚款义务,但未履行拆除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义务。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本案中,经审查某建筑公司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淮安市清江浦区盐河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土地1.56亩建水泥地坪,属非法占地行为。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十: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注销企业仍然要担责——成某诉某区应急管理局撤销行政处罚案


【案情】某建材经营部经营者成某,将生产环节的破碎加工业务交由杨某负责,杨某雇佣了杜某某等人从事破碎加工活动,在某日安排杜某维修锤破机时因杜某失稳坠入锤破机受伤死亡,事故调查认定建材经营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区应急管理局立案调查并对成某罚款25万元,但处罚作出前,成某已经注销了建材经营部。成某不服罚款向市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局认为,杨某等人属于建材经营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范围,对建材经营部 “11.10”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维持了区应急管理局的25万元罚款决定。成某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成某作为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其明知其行政处罚案件尚在行政处理过程中,主动将建材经营部的工商登记注销,其行为本身具有明显逃避处罚的特征。如因此工商注销登记,就将行政处罚予以终结,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责任追究目的,亦将导致行政监管的虚无和失效。由于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系由经营者承担,故在行政案件处理过程中将原处罚对象个体工商户变更为其经营者成某并无不当,且对其进行了处罚告知,听取了陈述申辩意见并复核,举行了听证会,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处罚决定,程序亦无不当。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受理复议申请,召开复议听证会听取意见,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复议处理决定,程序合法。故法院驳回成某的诉讼请求。





转载于【淮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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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去年东湖印象杀两个人的案件中院竟然没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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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去年东湖印象杀两个人的案件中院竟然没判死刑。

如果小道消息是真的,法/院不判其死 刑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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