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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0 08: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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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江苏省淮安市 移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重要举措,根据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大检查工作安排,全市应急系统闻令而动,紧紧围绕《淮安市“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集中排查、重点整治,严肃查处了一批“厂中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典型案例1
淮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桂浩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电工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分别给予该企业人民币20000元、20000元、12000元、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合并处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6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企业直接责任人人民币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2
2022年3月15日,金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金恒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与车间租赁方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电焊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未建立安全风险档案。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七)项、《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分别给予该企业人民币9000元、9000元、18000元、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合并处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43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企业直接责任人人民币1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3
2022年5月17日,洪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洪泽县青羽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厂房出租给淮安沃德机械、长虹彩钢夹芯板厂等企业,但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督促检查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给予该企业人民币42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企业直接责任人人民币8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4
2022年4月2日,盱眙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盱眙雨阳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宁盛公司钢结构屋面换瓦安装工程承包给宁波邢营建设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对承包单位宁波邢营建设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企业直接责任人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转载于【古楚平安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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