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年报公示的范围 凡2021年12月31日前在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都必须履行年报义务。
②年报公示的时间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21年度年报时间为2022年3月1日—6月30日)。
③年报公示方式 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要通过网上填报。不具备网上填报条件的,可以持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市场监管分局领取《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逐项如实填写后,提交给所在地市场监管所。 网上填报具体步骤如下 点击“企业信息填报”图标, 即可进入企业年报 注意:增加“持股比例”填报数据
未按时年报的市场主体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异常状态,记于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向社会公示,并面临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比如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失信市场主体会被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⑤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 弄虚作假的不良后果 市场主体向社会及时公示年报信息,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都会按照一定比例抽取一定数量的市场主体作为公示信息检查对象,检查公示信息真实性,发现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向社会公示。
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补报年报信息并完成公示。 ①《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填写完整并法定代表人签字)。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意: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无公章的须由经办人签字) ④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2、填报信息用于公示,须慎重填报。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向社会公示。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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