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开展
噪声扰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加强对全区社会生活噪声扰民问题的治理,为广大市民群众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从通告发布之日起,对跳广场舞、商铺高音喇叭宣传、住户装修、露天 KTV等噪音扰民现象进行专项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1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发出高噪声的行为;
2.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进行集会、体育锻炼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或者在禁止期间内(22:00-次日6:00)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的;
3.在家庭室内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以及饲养动物等活动中产生噪声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为;
4.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修等活动,违反规定在12:00-14:00、19:00-次日7:00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的。
二、整治措施
1.加强集中宣传。公安分局将对群众投诉较多的沿街商铺、公园广场、重点场所逐一上门宣传、积极引导。并对持有音响的行为人(单位)进行以谈话、书写保证书等形式告知。
2加强警情处置。对报警举报噪音产生行为人第一次以责令改正通知书、书写保证书等形式予以改正,对音响等噪声扰民工具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对严重干扰居民生活、两次以上报警投诉的予以处罚。
3.加强巡逻执守。对广场舞、商业街烧烤等重点区域加强晚间巡逻执守,积极有效压降噪音产生。
三、处罚依据
对于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