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区广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一封信 全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朋友们: 为强化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切实保障广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 号)等有关规定,已通过区政府网站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等权益内容进行了公开公告,现将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有关背景和政策 2009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我区被列为全国首批试点县区。2010年1月,我区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时,本区户籍、年满60周岁(1950年出生之前出生)、未参加机关事业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无需缴纳保费,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当时标准60元/月)。未满60周岁的,应当逐年缴费(存入个人银行存折上,由银行统一划扣,不得现金结算)。 二、个人账户对账单、领取待遇等个人权益查询方式 (一)人社部门官网。使用身份证号登录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官网,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中的“养老账户”,就可以查到个人养老金账户的缴费明细及账户储存额。 (二)人社热线电话。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热线12333,根据语音提示进行操作,或者可以选择在工作时间内转接人工服务进行查询。 (四)居保经办窗口。参保人员也可本着就近就地的原则,携带身份证等必备证件,自主选择到区、镇(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窗口查询。 (五)支付宝查询。1.下载并实名注册支付宝APP。2.打开手机中的支付宝APP,点击首页中的全部图标。3.在日常必备处选择“市民中心”图标。4.在打开的界面点击社保卡信息查询即可看到自己的社保。一、及时进行生存认证 各镇、街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进行资格核查。没有通过核查的,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待遇,待补齐相关手续后,从暂停发放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应主动按照规定进行生存认证。 参保人员去世后,其家属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待遇领取人员自去世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遇领取人员去世后多领的养老金应按照规定予以返回。 二、严厉打击骗取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 1.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行为的主要范围。 (1)领取待遇人员已经死亡,但参保人家属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仍然领取待遇的; (2)同一时间段内重复领取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3)同一时间段内跨地区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3)正在服刑(实刑)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2.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行为处罚的法律依据。 对于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还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作出解释,将骗取社保金列为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为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温馨提示:按照国家规定,每人只能领取一种养老保险待遇,不能重复领取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家属应当在死亡当月办理注销手续,多领取的养老金必须主动足额返回。 一、监督和投诉 如有重复领取待遇、死亡人员未及时注销、服刑人员未及时停发待遇、各级经办人员截留参保人员卡(折)或以现金方式结算等违法违规现象的,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80928011(局基金科)、87278918(社保中心稽核科)、87288351(社保中心居保科)。
淮安市洪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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