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论坛

  • 网站客服:0517-87228198
  • 合作热线:13915154595
搜索
猜你喜欢
查看: 6155|回复: 0

[新闻] 关于印发《洪泽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复制链接]

1957

主题

4549

帖子

4万

积分

工作人员

Rank: 37Rank: 37Rank: 37Rank: 37Rank: 37

积分
45983
发表于 2021-1-8 16:4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盐城市 电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财政所:
  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意见》(洪政办发〔2017〕5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洪泽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洪泽区财政局
2020年9月15日

淮安市洪泽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民助〔2018〕14号),淮安市民政局、淮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淮民〔2019〕58号),淮安市民政局、淮安市政府扶贫工作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温情救助改革巩固兜底脱贫成果决胜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通知》(淮民〔2020〕36号),洪泽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意见》(洪政办发〔2017〕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2.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原则。
  3.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4.便民、及时、高效原则。
  5.应救尽救,救助及时原则。
  第三条 工作目标。提高工作效能,提升救助水平,更好地发挥临时救助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方面的制度效能。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四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等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性救助的制度。
  第五条 家庭对象。因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收不抵支,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生活必需支出,指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费用支出。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象认定
  第七条 对象分类。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分为“收入型”贫困对象和“支出型”贫困对象两大类。“收入型”贫困救助包括:小额救助、“急难型”救助、一般临时救助。
  第八条 小额救助。临时救助金额低于低保标准(含)以下的临时救助认定为小额临时救助(以下简称小额救助)。
  第九条 “急难型”救助。对急难型救助对象的认定,要重点把握“急难”类型、程度以及对其家庭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主要包括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同时适用于支出型救助程序及标准)
  第十条 一般临时救助。申请救助家庭因就医、就学等刚性支
  出增加,在扣除家庭自负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费用及其他生活必需支出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简称家庭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
  第十一条 “支出型”救助。对支出型救助对象的认定,要重点把握申请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等经济状况,造成支出突然增加的原因、支出金额以及对其家庭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主要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就医、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支出型救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前12个月内,在扣除家庭自负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费用及其他生活必需支出后(已享受过临时救助的支出费用不重复计算),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对象认定条件(可在此基础上,根据申请对象实际情况,按照公开透明、一事一议的要求适当调整)。
  3.家庭成员中有大重病患者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有全日制教育阶段的学生(原则上限于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或学前三年教育的儿童,同时,学生(学前儿童)仍在接受在校教育。
  因病刚性支出。除去已获得的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家庭自负的实际医疗费用支出。对“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认定,可参照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银保监局筹备组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苏卫医政〔2018〕69号)相关规定,将申请对象中罹患儿童白血病、先心病、乳腺癌、宫颈癌、耐药结核病、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肝癌、肝硬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地中海贫血、尿道下裂等30个病种的列为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积极做好相关对象在医疗救助、“单人保”政策方面的衔接工作。
  因学刚性支出。一学年内(就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负费用超过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扣除)由家庭负担的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实际教育费用支出。
  其他生活必需支出。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费用支出。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核算扣除。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分档施救。人均低保标准4倍(含4倍)内的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按前置核对、个人申请、镇(街道)受理审核、镇(街道)审批发放程序实施。人均低保标准4倍以上的临时救助按个人申请、镇(街道)受理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前置核对。按照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下放镇(街道)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当书面声明家庭人口、赡(扶、抚)养关系、收入、财产、重大支出和急难情形,履行授权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查上述情况的相关程序;并如实提供户口簿(居住证)、身份证、婚姻状况、学籍情况、收入财产情况、家庭重大支出(因病或因生活必需支出)、遭遇突发性事件或事故相关证明(说明)等原件佐证材料。因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家庭或个人在申请救助时,需出示正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诊断证明及医疗机构有效结算凭证(原件或已救助、报销、理赔原件收取部门加盖公章并注明已救助、报销、理赔等金额的复印件);火灾、爆炸、溺水等事故受害者家庭或个人申请救助时,应当提供消防或公安部门出警记录、事故现场照片等,并由事故损失认定机构出具的有效损失清单和相应损失凭证等资料;交通事故受害者家庭或个人申请救助时,应当提交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事故证明,保险机构已经理赔的应当提供理赔凭证;由公安部门调处的人身伤害者家庭或个人申请救助时,应当提供公安部门调查处理证明,以便了解求助者是肇事方还是受害方;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各镇(街道)可以先行受理,事后应当及时补齐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受理审核
  1.一般程序。经核对,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困难群众,由申请人所在的镇(街道)通知当事人正式向镇(街道)提交书面申请,镇(街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对申请有困难的,村(居)委会应当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后,镇(街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采集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及财产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镇(街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结果,对申请家庭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镇(街道)应当及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镇(街道)一般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公示、评议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报批。在核定家庭收入时,应当综合考虑申请人家庭收入、致困原因造成的开支等因素。家庭收入的核对与计算,参照《江苏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街道)紧急核实相关情况、符合条件的,镇(街道)应组织协调相关方面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审批发放。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5个工作日内由镇(街道)审批并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议,分档分类救助。
  第十七条 小额救助。申请人只需提交个人申请、致困材料、家庭收入情况材料、个人承诺书经公示无异议后,即可进行救助,减少申请救助家庭金融资产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环节。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第五章 救助标准
  第十八条 一般临时救助。
  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意见》(洪政办发〔2017〕5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急难型”家庭救助
  1.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急难型困难按照低保标准×临时救助人口×5-6个月进行救助。
  2. 一般家庭遭遇急难型困难按照低保标准×临时救助人口× 1-4个月进行救助。
  第二十条 “支出型”家庭救助
  1. 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下),按照低保标准×一个就读人口×3-6个月进行救助;
  (2)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暂时未脱贫因学支出困难的建档立卡户家庭,家庭相关收入、财产情况符合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文件中有关收入、财产规定,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下),按照低保标准×一个就读人口×3-4个月进行救助。
  2. 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收不抵支,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按照扣除符合条件的生活必需支出、医疗费用支出和家庭年收入及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后家庭实际负担金额进行救助。〔即:非低保家庭超出家庭负担能力金额=家庭因灾、因病等负担金额-(政府已救助金额+商业保险赔付金额+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家庭年收入+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合计金额)〕
  (1)家庭实际负担金额在5000元至2万元(含2万元)的,按照低保标准×临时救助人口×1-2 个月进行救助;低保家庭救助金额不超过实际负担金额,低于上述救助标准的按实进行救助。
  (2)家庭实际负担金额在2万元至4万元(含4万元)的,按照低保标准×临时救助人口×2-4个月进行救助。
  (3)家庭实际负担金额在4万元至6万元(含6万元)的,低保标准×临时救助人口×3-6个月进行救助。
  (4)家庭实际负担金额在6万元至8万元(含8万元)的,按照低保标准×临时救助人口×4-8个月进行救助。
  (5)家庭实际负担金额在8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照低保标准×临时救助人口×5-10个月进行救助。
  (6)家庭实际负担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低保标准×临时救助人口×6-12个月进行救助。
  第二十一条 困境个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相关情况后,符合条件的按照低保标准×3-6个月进行救助。
  第二十二条 小额救助。对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家庭成员因突发重大疾病,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较大,对家庭实际负担金额高于人均低保标准未达到5000元的,按照不高于低保标准进行救助。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金预拨。区民政局建立临时救助资金年预拨机制,原则上按照镇(街道)每万人2万元的标准,同时兼顾各镇(街道)实际审批量、精准救助率等情况分批拨付。为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在实际使用临时救助资金过程中,如遇资金不足,由各镇(街道)先行垫付,区民政局及时补齐。当年资金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对审批金额小于5000元的临时救助,由镇(街道)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发放,审批金额超出5000元(含)的临时救助,需提交镇(街道)领导集体研究后审批发放。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区民政局每年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各镇(街道)临时救助审批情况。
  第二十六条 规范管理。各镇(街道)对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放及预拨金等相关资料档案要参照低保规范化管理,并将每月救助人员名册、审批表、评议公示等情况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淮安市洪泽区民政局办公室
2020年9月20日印发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会员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