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洪泽一老板张某因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30名工人16万余元劳动报酬,被洪泽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张某在洪泽经营一家木材加工厂,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自2015年以来陆续拖欠仇某等30名工人工资16万余元。2016年6月,张某逃匿。随后有关部门向木材加工厂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期限届满后张某仍未支付工人工资。2018年2月,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刑事拘留网上追逃,2018年6月,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支付工人工资2万余元。 洪泽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支付部分工人工资,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恶意欠薪不仅违背了社会道德,更触犯了刑法。工人辛苦劳动换来的报酬来之不易,用人单位应诚信经营,遵纪守法,切勿触碰法律底线。劳动者在遇到恶意欠薪情况时,要理性对待,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供稿:刘静
洪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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