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安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 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支行, 各县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安工业园区、生态文旅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宁淮集聚区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各合作银行: 为进一步优化流程、提升效率,更好发挥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在促进创业、扩大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印发《淮安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淮安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 淮安市财政局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 7月 日 淮安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富民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就业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银发〔2017〕66号),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金[2018]124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苏财金[2020]46号)、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个人创业者或小微企业为贷款对象,由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或其他方式提供担保(小微企业只贴息不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发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的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统筹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由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或其他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经办银行不低于2家。经办银行与人民银行、财政部门、人社部门签署合作协议,首次合作期限三年。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五条 个人创业者。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创业的全体城乡创业者(包括外地户籍在我市创业人员),其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归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注册登记的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重点支持对象。 第六条 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七条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 (一)个人创业者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2、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承包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创业农民提供土地流转协议); 3、提供创业项目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应是最近5年内登记注册; 4、申请人最近5年应无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二)小微企业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重点群体,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2、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仅用于创业项目购置固定资产或补充创业项目运营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个人创业者。对雇用不足3人的,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雇用3-5人的,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对雇用6人及以上的,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 (二)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对新招录用人员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每新招录用1人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贷款标准,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经办银行应根据贷款对象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与其约定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个人创业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带动就业在 10 人以上、偿还贷款积极的个人创业者,可以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但次数不超过 3 次;小微企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应以优惠利率发放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执行利率不得超过LPR+300 BP的标准。 第十二条 贷款对象按照自愿申请、人社部门政策资格审核、经办银行审核放贷的工作流程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
(一)符合条件的贷款对象向人社部门公共就业创业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资格认定;由人社部门业务受理机构负责贷款政策资格审核、复核;复核通过后由贷款对象自行选择经办银行。 (二)经办银行进行尽职调查、独立审贷,并可根据贷款管理规定,对贷款对象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对调查合格并符合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与贷款对象签订借贷合同,发放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对不符合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贷款对象并说明原因,需要补充完善手续的应一次性告知贷款对象。 第十三条 鼓励经办银行结合实际适当降低反担保要求,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无不良记录的贷款对象可取消反担保: (一)对于10万元(含)以内的贷款,经办机构原则上应取消反担保要求; (二)对于10万元到30万元(含)以内的贷款,被选树为市(县)级以上创业典型、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等信用良好的创业者,或者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等特定群体,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可以取消反担保要求。 (三)对经办机构综合评估后需提供反担保的贷款对象,贷款对象或其亲友的房屋、汽车、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等经评估认可,均可作为抵押品。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工作人员以及有固定工作、固定收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贷后管理 第十四条 各经办银行和人社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加强贷后跟踪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联动开展对贷款对象情况进行跟踪回访服务,动态掌握创业实体的运行状况。 第十五条 经办银行负责到期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回收工作, 贷款到期前1个月内,经办银行应当通知贷款对象按时履约还贷。 第十六条 个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还清的,经办银行应当向贷款对象积极催收。对担保基金提供担保、逾期3个月以上,经催收后仍未归还的,经办银行应将贷款对象贷款业务信息报送至人行征信系统,向财政部门、人社部门提出代偿申请,并提供书面代偿报告、相关催收记录和证明资料。经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担保基金代为清偿,担保基金代偿80%,经办银行承担20%。担保基金代为清偿后产生的债权,由经办银行负责依法追偿,追偿回收的贷款,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 第十七条 对恶意拖欠富民创业但保贷款的贷款对象,相关经办机构应将其信息报送至省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系统。 第五章 贷款贴息 第十八条 贷款贴息资金遵循定向使用、标准明确、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按照政策规定的条件和实际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如超过政策性额度和时限放款的,可根据政策规定测算贴息,超过部分财政部门不贴息。 第十九条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个人创业者:在执行贷款利率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对富民创业贷支持的十类重点群体,对贷款金额15万元(含)以下贷款,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金额在30万元(含)以内的贷款按不高于合同签订日LPR给予贴息,超过30万元的贷款按不高于合同签订日LPR的50%予以贴息(不分段计算),贷款贴息次数不超过3次。 自2021 年 1月 1 日起,在执行贷款利率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对富民创业贷支持的重点群体,LPR-150BP 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对金额在 30 万元(含)以内的贷款对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支持,超过 30万元贷款对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的 50%予以贴息(不分段计算)。 对重点群体以外的其他城乡个人创业者,按上述贴息标准减半执行。 (二)小微企业:对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在借款企业承担 LPR-150BP 以下部分的基础上,对剩余部分给予不超过200BP 的贴息。 (三)对展期、逾期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第二十条 经办银行按照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个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报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定并按规定拨付贴息资金;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系统上线后,由经办银行在线向人社部门提交系统贴息人员数据,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财政部门复核,由财政部门复核通过后,按规定拨付贴息资金,由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及时拨付给贷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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