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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2 20: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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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江苏省南京市 电信
淮安億家房产特聘房产律师为大家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
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卖方一房多卖,房产究竟归谁,首先要分清数个房屋买卖关系是否都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如果存在恶意串通或逃避债务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买方”均无权主张房产产权。而对于多个真实的买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到底何人可以取得争议商品房的所有权,参照以上《解释》所确定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1)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予支持。
(2)数个买受人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支持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的要求。
(3)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已先行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要求应得到支持。
(4)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先行支付房屋价款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予支持。
(5)如果上述情况均未发生,则签约在先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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