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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人寿分公司] 以案说险|关于“出险换驾”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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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IANA 保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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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述
        2025年2月25日晚,李某报案称在乡村路上驾驶车辆时不小心掉到了河沟。保险公司现场查勘时发现案件性质存疑,经过调查发现,事发时车辆并非李某所驾驶,而是车主本人曾某驾驶且为酒驾。掌握了相关证据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约谈李某及曾某,并向其阐明保险欺诈的后果及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曾某承认酒后换驾,主动放弃索赔并销案,自行承担本次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案中,曾某替换驾驶员系伪造证据,而事故发生时车辆由谁驾驶,构成了事故发生原因的一部分,故曾某替换驾驶员的行为属于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在事故原因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风险提示
        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人寿温馨提示:
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关于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免除的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出险换驾”行为不仅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拒赔,还可能涉及保险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消费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因侥幸心理而触犯法律。
应对措施与建议
        消费者应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出险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尽量减少或防止损失,并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查勘和事故责任调查,避免因未履行合同义务影响自己的权益。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充分告知事实情况,包括驾驶人员和出险经过,提供真实理赔资料,避免因隐瞒事实而影响自身权益。更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找人“换驾”,不实施、不参与、坚决抵制保险诈骗行为。否则,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消费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心存侥幸。拒绝保险欺诈,不实施、不参与、并坚决抵制保险诈骗行为。发现保险诈骗相关线索的,请积极向保险公司反映,维护自身安全及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宣传普及金融保险知识,对部分专业名词进行口语化解读以便于消费者理解,不作为个案理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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