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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泽湖偷捕鱼,宿迁3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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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IANA 保留地址
        洪泽湖是江淮大地的母亲湖,它滋养万物,也哺育了一代代沿岸百姓。为了保护这片水域生生不息,国家设立了严格的禁渔期,让鱼儿得以休养生息。然而今年早春,就在这片本应安澜的水域之下,却暗藏着一场触目惊心的非法捕捞与公然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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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2月末到3月初,禁渔的号角还在湖上回响,王某、张某、唐某却把法律抛在了脑后。他们趁着夜色掩护,多次驾船潜入宿城区中扬镇附近的洪泽湖禁渔核心水域。丝网布下的是死亡陷阱,更可怕的是那瞬间释放高压的电鱼设备!而这些非法得来的渔获,转身就被他们卖给了鱼贩子。短短半个月,靠这种灭绝式的捕捞,三人就牟取了7680元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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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 唐建:“电捕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令禁止的毁灭性捕捞方式。高压电流所到之处,大小鱼种几乎‘断子绝孙’,对渔业资源和湖泊生态系统造成的损害难以估量,且不可逆。禁渔期实施电捕,性质尤为恶劣。”
        3月24日深夜,张某和唐某再一次铤而走险,驾着船,带着电鱼设备,鬼鬼祟祟地摸进了老地方。高压电流再次无情地刺向湖水深处。但这一次,等待他们的是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的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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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执法人员,张某手持电舀,与执法人员对峙,甚至推搡、殴打执法人员。最终,张某、唐某二人被执法人员制服。现场查获的非法渔获物——鲫鱼、鲤鱼等高达255.55公斤!
        在禁渔期顶风作案,是对渔业资源的直接掠夺。三名被告人应该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这起案件,宿城区人民法院把庭审“搬”进湖区岸边,邀请居民朋友一起旁听。今天的《宿法直播间》,我们一起走进巡回法庭的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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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8月14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唐某某、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案发地洪泽湖水域宿城区中扬镇公开开庭审理。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
        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2月25日至3月1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张某、唐某某明知洪泽湖水域正处于禁渔期,多次驾船到宿城区中扬镇洪泽湖水域,使用丝网或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鲫鱼、鲤鱼等水产品,并将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合计7680元。2025年3月24日晚,被告人张某、唐某某在禁渔期再次驾船至宿城区中扬镇洪泽湖水域,以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时,被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现场发现。被告人张某在驾船逃跑途中,采用推搡、殴打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后被执法人员控制,现场查获鲫鱼、鲤鱼等水产品255.55公斤。经鉴定,该水产品价值人民币26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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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人:被告人张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需要。
审判长:公诉人开始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张某,希望你如实回答,是否清楚?
张某:清楚。
公诉人:2025年3月24日非法捕捞被执法人员发现,你是具体怎么做的,有无配合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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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当时有点害怕想逃走。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你抗拒执法具体行为,你是否认可?
张某:认可。
公诉人:被告人唐某某,你之前在公安机关供述是否属实?
唐某某:属实。
审判长:被告人张某,当时你们非法捕捞是几点?
张某:十点左右,具体记不清楚了。
审判长:执法船只靠近你们的时候,你采取了什么行为?
张某:推搡,拿电舀子推执法人员,本来电舀子是电鱼的。
审判长:有无执法人员落水?
张某:推搡过程有一个执法人员落水。
随后,公诉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发破案及归案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唐某某、王某的供述与辩解、妨害公务现场录像等证据。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结合渔获重量、种类、捕捞的方法,指出认定非法捕捞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生态修复费用的依据,要求判令三名被告人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生态修复费用3307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张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对于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及被告人张某构成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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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两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二、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对检察机关要求三被告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省级媒体赔礼道歉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同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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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 叶春花:洪泽湖水域在每年的2月1日到6月30日是属于禁渔期,设置禁渔期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让水产品生长和繁殖。本案中的被告人明明知道洪泽湖正处于禁渔期,而潜入洪泽湖水域,采用网捕或者是电力的方法非法捕捞,数量达到几百公斤,且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另外在本案当中,被告人张某明知渔政执法人员前来检查,为了妨害公务逃避执法人员的检查,采用电舀的方式击打渔政执法人员,导致一名渔政执法人员落水,还有一名执法人员电击伤、脑震荡,其行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对张某我们是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以及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是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今天我们把这个案子安排在洪泽湖水域附近进行巡回审判,现场有100余名群众进行旁听。通过这个庭审,给大家进行一个普法教育,让大家知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更好地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转载来源:泗洪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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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执法人员对峙并殴打执法人员,罚款案成刑事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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