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的一个冬夜,杨某约上了沈某、杭某、化某三名好友,在淮安市洪泽区的一家饭店聚餐,四人围坐一起,觥筹交错,共饮数瓶白酒与啤酒。酒足饭饱之后,沈某突然来了兴致,提议到盱眙县游玩一番。起初,杭某和化某并未响应,尤其是化某,他深知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于是劝阻道:“咱们都喝了酒,还是别开车了,找个地方休息一下吧。”然而,酒精的麻醉让人都失去了理智,在劝说过程中四个人都陆续动起了心思,他们最终还是决定一起驾车前往盱眙。 次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当车辆行驶至一偏僻路段时,突然撞到了路边的高压电线杆。伴随着一声巨响,车辆瞬间失控,车身严重损坏。杨某静静地躺在车内,没有了呼吸,而其余三人则不同程度地受了伤。经鉴定,沈某血液中乙醇浓度高达222.15mg/100ml,远超醉酒驾驶的标准。交警部门认定沈某负全部责任,杨某、杭某、化某三人无责任。事发后,只有沈某赔偿了杨某5万元,其余两人均未赔偿。然而,这样的认定与赔偿并不能让杨某的父母释怀。他们失去了唯一的儿子,心中的悲痛和愤怒难以言表。于是,杨某的父母将沈某、杭某和化某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损失共计91万余元。 法院最终认定,死者杨某与其他三人共同饮酒后驾乘机动车,均存在相应过错。但每个人对事故发生及产生后果的过错大小不同,因此应根据各自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杨某在沈某提议后,明知自己饮酒,仍驾驶机动车,而后在沈某要求下将车辆交由同样饮酒的沈某驾驶,其对事故发生及自身死亡的后果同样存在较大过错,但小于沈某,应承担37%的责任。 化某虽然曾劝阻酒后驾车行为,但并未能阻止事故发生,因此应承担8%的赔偿责任。而杭某虽然未积极响应沈某的提议,但明知他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仍搭乘该车辆,因此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