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20-7-24 14: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淮安市 电信
案情:原、被告原系夫妻,育有一子小张(已成年),2019年3月,双方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离婚后原二人共有的某房屋归原告所有,还清房贷后过户给婚生子小张。离婚手续办理后,因涉案房屋尚有贷款未还清,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以房屋尚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为由,拒绝从涉案房屋搬出。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
评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登记离婚时明确约定,涉案住宅归原告所有。虽然涉案房屋因贷款未还清,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但不影响协议实际效力。现被告继续占有涉案房屋构成无权占有,侵害了原告对房屋合法使用的权利。故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涉案房屋内搬离。
法官提醒: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具有法定效力,未进行变更房屋登记的,不影响财产处置条款效力。如果一方不按约定履行,另一方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洪泽法院 陈子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