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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父母出钱资助子女,属于借款还是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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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3 17: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电信
  买房、置业……父母资助孩子变得越来越常见,但是,这种资助是赠与还是借款?法眼君先带你来看一个济南的案例。

  张老太与刘大爷于196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和儿子小刘,刘大爷于2017年因病去世。1996年,小刘与小徐登记结婚。

  因小刘表示要购房还贷需要,2010年向刘大爷借款30万元;随后小刘再次向刘大爷借款30万元;2016年,小刘以儿子出国留学使用,向张老太借款12万元;以上借款共计72万元。

  因张老太与刘大爷系夫妻关系,小刘系张老太之子,所以没有出具欠条。以上借款系张老太与刘大爷夫妻共同财产,刘大爷已去世,张老太可就刘大爷与她的夫妻共同财产提起诉讼。

  小刘、小徐共同辩称,被告没有借过原告的钱,该72万元中的12万元是刘大爷给小刘儿子的学费,30万元是张老太与刘大爷租住其房屋的租金,另外30万元是刘大爷赠与小刘的。

  近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2万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案件的焦点在于:1.原告配偶刘大爷交付两被告的72万元款项是否为借款。2.夫妻共同债权,原告可否提起诉讼。

  法庭上,张老太提供了刘大爷的日记,该日记中两次明确记载了60万元是借给小刘的,该日记共两本字体均一人书写,从日记内容能认定为刘大爷生前所写,并且张老太提供了相应的银行转账及取款记录,证实二被告已实际收到该60万元款项。另外12万元张老太称是为给其儿子出国交保证金借给被告的,而小刘则称是刘大爷赠与其给其儿子作为学费。

  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双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本案中即使被告称72万元中的30万元及12万元系刘大爷赠与被告的,该赠与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被告辩称其中30万元系原告支付的房租,对此辩称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因此对被告的该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系借贷法律关系,该借款系原告与刘大爷夫妻共同财产,刘大爷已去世,张老太可就刘大爷与她的夫妻共同财产提起诉讼。张老太要求小刘、小徐偿还借款72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小刘、小徐依法偿还张老太借款本金72万元及利息。

  被告小刘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级法院经审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承办此案的法官认为,夫妻共同债权,任何一方都有权就该债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虽是原告配偶刘大爷出借给小刘、小徐的借款,但因该债权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原告同样有权提起诉讼。

  许多民间借贷行为均发生于熟人或亲属之间,因此缺少借条、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本案中原告称涉案款项是借款,而被告则辩称是赠与,此时应综合当事人陈述及其他证据进行认定,且即便是赠与也应当是夫妻双方均同意才是有效的。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协商一致,非因日常生活所需无偿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因此,涉及金钱来往时应当注意借据、收据等书面证据的书写及保存,减少涉诉时举证不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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