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日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啥意思呢?如果是为了食用而捕杀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是违法的!违法的!违法的!而且,会“追究刑事责任”——吃了,买了,捕杀了,一时没被查到不要得意。只要被查到,如果构成犯罪,是会受到刑事处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