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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5 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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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涉黄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社会治安环境,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二)卖淫嫖娼、发卡招嫖以及站街拉客招嫖的;(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四)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发布招嫖等信息,实施卖淫嫖娼行为、传播淫秽信息的;(五)组织播放淫秽录像,组织或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六)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陪侍的;
有下列行为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从严查处,并依法追究场所实际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进行违法犯罪的公共娱乐、服务场所,一律依法进行从严整治:(一)歌舞厅、KTV、酒吧等娱乐场所提供有偿陪侍,开展色情淫秽表演,或以其他方式开展涉黄涉赌违法犯罪活动的;(二)洗浴、足浴、按摩、私人影院、宾馆、剧本杀、电竞酒店、网约房、民宿、出租屋等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嫖娼或变相提供色情服务的。
公安机关查处涉黄违法犯罪时,凡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或幕后组织、操纵涉黄违法犯罪活动的,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涉黄违法犯罪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检举和揭发涉黄违法犯罪活动,希望广大群众积极提供线索。对于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嫌疑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金湖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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