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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典型案例⑲ 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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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
(第一期)

        今年以来,淮安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执法力度,组织开展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和保健食品护老提升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进一步规范了网络食品销售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贸易公司
对普通食品作保健功能虚假宣传案

        2025年11月,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辖区某贸易公司在抖音平台宣传产品时,使用“三重狙击碳糖油,餐前控卡自在吃”等描述暗示食品具有保健功效。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网络食品销售活动,在抖音平台开设两家店铺,销售白芸豆提取物压片糖果、火龙果益生菌冻干粉等普通食品,其中两款产品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却在商品详情页使用“提代仰旨”“仰制狙击”等将“抑脂”变造为同音、形似字的表述,搭配“持续高燃耗能”“狙击”等词语,变相暗示产品具有控制体内脂肪的保健功效。上述产品包装、宣传网页及相关素材均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对外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对普通食品广告宣传具有保健功能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2026年2月,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修改商品宣传网页、彻底删除违法内容、主动消除不良影响,依法减轻处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已完成整改,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以此案警示网络食品经营者,线上线下从事食品经营必须严守法律红线,严禁以“功能化”广告噱头对普通食品作保健功能宣称。

案例二
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销售公司
经营标签违法食品、进货查验不到位
及刷单炒信虚假宣传案

        2026年2月,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天猫店铺上架销售某燕麦胚芽米,产品标签标注已废止的地方标准DB15/T2293,并冒用某全谷物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生产商及对应生产许可证编号。经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协查,该企业早已因涉刑事犯罪被查封停产,涉案产品并非该公司生产,标签生产相关信息均为虚假。当事人实际销售该产品404袋,货值8645.6元。为提升商品曝光、抢占平台销售排名,当事人还组织人员刷单,通过下单发空包、返还货款方式虚构交易17单、虚构销量1314袋。当事人采购涉案食品时仅查验供货商资质证照,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本案认定违法所得4289.67元。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进货查验履职不到位及刷单虚构交易数据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2026年7月,洪泽区市场监管局结合案件裁量情节,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洪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托该案开展行政指导,督促当事人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规范标签标注和网络宣传行为,并警示线上食品经营者不得借助刷单炒信虚构交易、误导消费者。

案例三
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店
对保健食品作虚假及引人误解商业宣传案

        2026年3月,洪泽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食品店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以电话邀约方式组织消费者集中听课,通过播放宣传视频、演示PPT及现场宣讲等方式,推销某硒维生素E咀嚼片、某辅酶Q10颗粒两款保健食品。涉案产品备案的保健功能仅为补充硒、维生素E及增强免疫力、抗氧化,但当事人宣称硒可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肝病乃至肿瘤等多种疾病,称其为“心脏守护神”“抗癌之王”“长寿元素”,宣称辅酶Q10可降血压、降血糖、修复肝细胞、替代药物等,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上述宣传视频、PPT均系当事人自行从网络下载,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截至检查,当事人已开课7次,两款保健食品货值合计21720元。当事人对经营的保健食品作虚假及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2026年6月1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且被检查后及时自行停业整改、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依法减轻处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洪泽区市场监管局同步开展行政指导和普法宣传,引导保健食品经营者规范宣传行为,切实保护老年消费群体合法权益。

案例四
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米业公司
网络销售标签标注虚假信息预包装大米案

        2026年5月,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安排,对辖区某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6年4月起在微信小店网络销售预包装大米,产品标签标称生产者为XX米业企业,并标注相应生产地址、执行标准及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上述标签信息与实际生产者不符,系虚假标注,现场查获已灌装大米11袋、包装袋330只、快递面单136份。截至案发,当事人网络销售额2356.9元,现场尚未发货的大米货值7044.8元,违法所得856.9元。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标注虚假信息预包装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2026年7月2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标签标注虚假信息的大米、包装袋、没收违法所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涟水县市场监管局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并督促其严格落实标签标识管理义务和网络销售主体责任。

转载来源:淮安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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