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明确《淮安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并落实农贸市场内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卫生、经营秩序等管理制度,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及时更新场内经营者信息。场内经营者信息包括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产地、进货渠道,以及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等。 (二)查验场内经营者所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场内经营者无法提供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三)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农贸市场应当具备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建立并落实清洗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制度,遵守区域隔离等相关规定。 (四)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预防设施,明确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五)按照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合理划分经营区域,实行分区销售。 (六)对场内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督促场内经营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显著位置设置合格计量器具供消费者无偿使用。 (七)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督促场内经营者、消费者分类投放垃圾。 (八)在显著位置设置场内禁止吸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农贸市场的标识。 (九)设置适当区域用于农民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 (十)在市场出入口或者场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公示市场各项管理制度以及管理责任人员、租赁方式、收费标准、举报方式、纠纷处理方式等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卫生、经营秩序等管理制度,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办理相关证件,亮证经营,明码标价,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 (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不得少于六个月; (三)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或者提供加工服务的,应当符合动物疫病防控以及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四)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熟食制品的,应当配备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设备,穿戴符合规定的工作衣、帽、口罩,持有效健康证等; (五)保持经营区域整洁卫生、通道畅通,无乱挂乱吊,无乱堆乱放,无积水外溢,无垃圾散落,无超商位范围经营,无车辆乱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淮安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全文
来源:淮安市人民政府官网 编辑:张慧彬 责编:盛天畏 审核:于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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