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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7 13: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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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江苏省淮安市 电信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
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
和范围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第一条 2020年8月10日起,淮安市区范围内(含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2020年10月10日起,涟水、盱眙、金湖县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第二条 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违反本通告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四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等企业、保险公司或其他企业,采取赠送等惠民方式免费发放安全头盔。
第五条 本通告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
有关意见或建议
请于2020年7月13日之前
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提交市司法局
提交意见建议时
请标注“规范性文件修改建议”字样
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
以便进一步联系
地址:淮安市翔宇南道1号淮安市行政中心
邮编:223001
电话:80831566 (兼传真)
邮箱:hafzbfgc@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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