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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8 13: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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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江苏省宿迁市 电信
24岁男子阿强,在网上看到了一则招聘启示,每月8000元加提成,吃住全包,于是便联系了对方,对方称是一家游戏代练公司,如果努力一个月1.5万没有问题。
于是阿强便答应前往,对方帮着买了机票达到了云南后,在有人带领下翻山越岭偷渡出了国,却发现是诈骗公司,阿强表示不做犯罪的事情,结果被对方殴打后扔进了水牢,忍受不了的阿强最终妥协参与了“杀猪盘”,最终根据公司的话术骗了国内2名女性共计10万元,最终在支付了数万元的赎金后,诈骗公司让其离开,最终打车回到云南边境自首。
本以为是去挣钱养家糊口,没想到却误入歧途,当发现时已经为时已晚。
阿强虽然是被迫参与了犯罪,但是其行为还是让国内的两名女性受害人被骗共计10万元,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10万元的诈骗所得,阿强也承认自己分得了一些钱,但是却需要对这10万的数额负责。
在《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从量刑来讲,阿强正常情况下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但是,由于阿强在到达后发现是诈骗公司,拒绝参与犯罪,最终在对方的殴打以及威逼利诱之下,从事了犯罪的行为,属于胁从犯,是共同犯罪的一种。
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活动,但是受某种外来的力而被迫参加的,或者是因受蒙蔽而参与了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因此所担负的刑事责任最小,对此依据《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同样,阿强偷渡出国是为了谋生,而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因此不属于偷越国边境罪,但是却是违法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中,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终阿强交了赎金后,跑到边境管理部门投案的,其行为又属于自首,对此可以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
阿强的经历再一次提醒抱着出国淘金者,偷越出国不一定是挣钱,而可能是被限制人身自由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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